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346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侠,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告:***,曾用名居多妹,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告:顾桦阳,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告:顾金根,男,10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告:邓黑妹,女,194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告:顾四妹,女,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告:顾多妹,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3357689Q,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朱银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琴,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系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顾桦阳、顾金根、邓黑妹、顾多妹、顾四妹,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顾桦阳、顾金根、邓黑妹、顾多妹、顾四妹,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新雄
人民陪审员  周伟生
人民陪审员  姚雪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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