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3409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骏,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7467572F,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3357689Q,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21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