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民初540号
原告:济南某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某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某市重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市某城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姑苏区某达工程照明电器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经营者: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某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某市重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追加常熟市某城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姑苏区某达工程照明电器经营部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济南某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某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原告济南某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