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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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3993号
原告:台州浩宇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东门外滩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工业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仙居县公共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庆丰南街111号金融中心2号楼11层1108、11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浩宇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仙居县公共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台州浩宇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浩宇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台州浩宇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