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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5436号
申请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学道与科研东路交口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内独体小**(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03112558。
法定代表人:孙增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魁贤,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P28716。
法定代表人:梁晓华,经理。
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忻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