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783号
上诉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放射医学研究所)及一审被告天津盛联时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9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被上诉人并非天津市南开区xxxx独体小二楼建筑面积707平方米的建筑所有权人并且该建筑并非合法建筑,故无权要求上诉人腾房。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诉争房屋土地性质是划拨,未经批准,不应出租、转让、抵押。地上物是临时建筑,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房屋占有使用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放射医学研究所辩称,一、被上诉人起诉主体适格。被上诉人并非基于合同关系起诉上诉人,而是基于被上诉人是涉案房屋的建设方,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二、上诉人知悉被上诉人是涉案房屋的建设方,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仍占用涉案房屋明显属于恶意。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的规定,涉案房屋系被上诉人建造,上诉人无权占用的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应给付占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0日,放射医学研究所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开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园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天津市南开区对放射医学研究所建设青年创新创业广场项目给予资金支持2000000元;放射医学研究所向科技园管委会提供两处合作场地(地点:天津市南开区xxxx临时建筑707.5平方米<大数据服务中心>,以及大学道白堤路临时建筑的第二层约810平方米<南开区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共计总建筑面积约1517.5平方米);双方以科普教育及成果展示为平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放射医学研究所将南开区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和大数据服务中心项目的运营使用权授权予科技园管委会所有;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合作期间水、电、暖费用以实际水电表读数以及实际取暖面积为准,由放射医学研究所代为收取;经营场所内不得从事对周边有空气污染、噪声等与“环天南大知识经济创新圈”建设不相符的项目;授权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科技园管委会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科技园管委会与盛创公司另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科技园管委会承接南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项目地点:天津市南开区xxxx(放射医学研究所院内)独体小二楼建筑,项目面积707平方米;此项目由科技园管委会委托盛创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双方经过前期沟通,自愿达成协议并遵守;科技园管委会决定将项目的运营权授权于盛创公司所有;授权期限三年,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约定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后续事宜由盛创公司和项目地点所有权方协商解决;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将南开区有关大数据及相关产业项目引进到大数据中心落户,盛创公司全力配合科技园管委会对该项目的运营定位(大数据服务等),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开展运营活动;日常运行投入及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通讯等相关费用均由盛创自行承担;大数据服务中心入驻企业应符合环天南大知识经济创新圈重点发展产业(科技服务业、移动互联产业);盛创公司不得将运营转包转租给第三方。
上述协议签订后,盛创公司开始使用涉案房屋。协议期满后,盛创公司与科技园管委会未再续签相关协议。2016年6月26日,放射医学研究所向盛创公司邮寄了告知函,网上查询显示“他人代收”。该告知函载明:合作期满后,放射医学研究所将不再与科技园管委会续签,并已将该事宜告知盛创公司;请盛创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将使用房屋恢复原状,结清应付费用,并返还放射医学研究所;若盛创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行,放射医学研究所将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盛创公司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费)。2019年7月1日,放射医学研究所向盛创公司邮寄了腾房通知函,网上查询显示“他人代收”。该通知函载明:请盛创公司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将使用房屋恢复原状,结清应付费用,并返还放射医学研究所;若盛创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行,放射医学研究所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盛创公司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费)。
一审庭审中,盛创公司表示2016年有三家公司入驻涉案房屋,盛创公司作为代表与科技园管委会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一家是北京的公司,因经营不善中途搬离。另外两家公司即盛创公司、盛联公司,现涉案房屋由盛创公司、盛联公司实际使用,盛创公司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左右。盛联公司表示其与盛创公司一起进驻涉案房屋,现涉案房屋由盛创公司、盛联公司实际使用,盛联公司使用面积为500平方米左右。
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至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该房屋外墙悬挂盛创公司、盛联公司牌匾,房屋内一、二层均为办公使用。盛创公司人员表示一层南侧小部分区域及二层南侧一半区域由该公司使用,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左右。盛联公司人员表示一层绝大部分区域及二层北侧一半区域由该公司使用,使用面积为500平方米左右。
一审法院另查明,放射医学研究所为坐落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xxx号土地使用权人。2015年9月23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同意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青少年核科学科普教育基地项目备案,并据此通知办理其他相关事宜。备案通知书记载项目名称为天津市青少年核科学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xxx号,建设规模为占地1100.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89.18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建设临时建筑两座,用于青少年核科学科普教育。2015年10月13日,放射医学研究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记载建设项目名称为天津市青少年核科学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位置为南开区白堤路xxx号,建设规模为2289.18平方米,备注为地下建筑面积0平方米,该项目为临时建筑,有效期两年,逾期或遇规划无条件拆除。涉案房屋为二层建筑,位于放射医学研究所院内西南侧,属上述临时建设的一部分。根据放射医学研究所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建设单位为放射医学研究所,建筑面积为707.5平方米,竣工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验收时间为2016年6月7日,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两年有效期满后,放射医学研究所未续办相关手续。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自2013年供热期起,每供热期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36元调整为40元。放射医学研究所提供的票据显示,盛创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放射医学研究所交纳暖气费28300元。放射医学研究所主张盛创公司欠付其2018-2019年度暖气费28300元;水电费是否欠费及欠费数额目前不清楚。
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2017年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通知》,南开区2017年非住宅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复康路普天创达地区,办公用房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为53元。放射医学研究所表示同地段房屋(写字楼)网上查询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5.8元,现按照5元标准主张房屋使用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未取得合法权属且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该房屋系放射医学研究所建造,故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应为放射医学研究所所有。科技园管委会在取得涉案房屋使用权后将该房屋交由盛创公司使用,现因放射医学研究所与科技园管委会之间及科技园管委会与盛创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均已到期,盛创公司、盛联公司继续占用涉案房屋已无合法依据,故放射医学研究所要求盛创公司、盛联公司腾交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合作协议期满后,盛创公司、盛联公司继续占用涉案房屋,造成放射医学研究所无法对该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损失,在没有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可参照同地块非住宅房屋市场租金标准计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房管部门公布的通知文件显示,复康路普天创达地区办公用房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3元,故盛创公司、盛联公司应按照该标准给付放射医学研究所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放射医学研究所诉请主张按照707平方米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该面积未超过相关文件记载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且与合作协议约定面积相符,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庭审中,盛创公司、盛联公司均主张盛创公司使用涉案房屋面积为200平方米左右,盛联公司使用面积为500平方米左右。经一审法院现场查看,涉案房屋现使用状态与盛创公司、盛联公司上述陈述基本吻合,故双方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数额应按照2:5的比例予以确定。
关于暖气费,涉案房屋由盛创公司、盛联公司占有使用,在其使用期间产生的暖气费应由盛创公司、盛联公司承担,且各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对该费用的负担亦有相关约定。此外,根据验收报告记载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供热价格,放射医学研究所主张涉案房屋每年暖气费为28300元符合相关标准,且盛创公司亦按照该数额向放射医学研究所支付过该项费用。因此放射医学研究所要求盛创公司、盛联公司给付2018-2019年度暖气费283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盛创公司、盛联公司给付数额同样按照2:5的比例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虽未取得合法权属且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该房屋系被上诉人建造,故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科技园管委会在取得涉案房屋使用权后将该房屋交由上诉人使用,现被上诉人与科技园管委会之间及科技园管委会与上诉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均已到期,上诉人及一审被告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将涉案房屋全部腾空交还被上诉人,并支付2019年7月1日至实际腾交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参照同地块非住宅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涉案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暖气费,亦应由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承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0元,由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 艳
审判员 姜纪超
审判员 张玉洁
法官助理梁菁菁
书记员郭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