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357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38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金额77384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38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94元,已由申请人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梅
书记员 何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