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3570号之一
原告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津0104民初135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384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联合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津0104执保147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天津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384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依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梅
法官助理 郑博涵
书 记 员 何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