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7766号之一 原告: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3号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路五号A座-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79元,减半收取计67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