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406号
原告:天津英泰利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津**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
法定代表人:尹月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峒尧,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实验学校,,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达街**
负责人:武斌。
原告天津英泰利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英泰利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英泰利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2.5元,由原告天津英泰利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