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3民初1099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萍,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林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颜**、***、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坏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畅
书记员童俊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