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破申11号
申请人: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芦林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与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书,后该院将该案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舒红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方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