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9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志松。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简称安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民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正处***哺乳期内,故安邦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通知***签署延期协议,合法得当,原判认定属违法,是错误的;2.案涉劳动合同依法延续到***哺乳期满后,***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安邦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案涉《岗位调整协议书》合法有效,安邦公司为***提供的续签合同所约定的岗位待遇并不违反上述协议,原判认定续签合同待遇低于劳动合同,是错误的。综上,安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3年8月22日,此时恰逢***哺乳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案涉劳动合同应当自行续延至哺乳期满时终止。安邦公司在此期间通知***签订为期三个月的延期协议并为其设定了“逾期未来办理则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公司将终止劳动关系”之限制,明显有悖于劳动合同法对哺乳期女职工所作特殊保护之规定,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如前所述,本案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时终止,因双方此前已经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下,安邦公司理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本案中安邦公司仅要求与***签订为期三个月的延期协议,并无证据表明安邦公司已经为***提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表示不愿意续签合同不构成“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之情形,故原判据此判令安邦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安邦公司关于其已经履行法定义务、案涉劳动合同系因***原因未能续签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之主张,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
综上,安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