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2民初119号
原告:***。
被告: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化路209号安邦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夏莹,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