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803执1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8901-5。
法定代表人童林华。
被执行人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经济开发区芦林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3577-4。
法定代表人邹志成。
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与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1712号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未执结案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056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