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晨风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执4251-4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晨风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武汉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3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晨风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236号、238号仲裁裁决及(2021)**字第34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2023)粤01执4251-4253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了三案件的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是其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1执4251-4253号三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