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科飞线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6执66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飞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津区双福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科飞线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渝0116民初173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0,61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工商登记、民政、社保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2023年1月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3年1月3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30,61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66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