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盛物联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24370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南中盛物联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据上述裁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中盛物联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000及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000元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中盛物联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苏小松
书记员  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