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13856号
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地蓝天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中央空调计费系统工程总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施工工期,且载明工程施工质量找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原告在本案诉请的款项是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项,故被告关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虽然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可向合同签署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律规定系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本案诉争的工程项目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大地蓝天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被告天津大地蓝天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惟威
书记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