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盛物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24370号
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盛物联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维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太行云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书记员  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