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昊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2720号
本院在执行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昊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1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化冰
书记员  李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