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财保3号
申请人: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迎江世纪城·启航社2幢11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442241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8362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