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执3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组织机构代码57442241-3。
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工业园雨翠中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9188384-9。
本院在执行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皖0504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0504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启发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