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迎江世纪城·启航社2幢11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4422413T。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83623U。

法定代表人:吴卫文,该公司董事长。

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年10月10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马仲案裁字第0020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1月16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7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从的财产;2、2021年1月15日向其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3、2021年4月19日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4、2021年6月1日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2021年7月9日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被执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5、2021年7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7月12日对其限制消费;6、2021年7月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如果执行法院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马仲案裁字第002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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