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画比***影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205号 原告: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迎***城启航社2幢十一层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画比***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108号2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万画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二区十号2层01。 法定代表人:龙用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杰、**,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2191室。 法定代表人:印钢,董事长。 原告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画比***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万画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新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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