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富建设有限公司

***与***、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满珂妤、满泓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民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610333407。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1282907。
原审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7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5000070。
法定代表人赵素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满珂妤(系***之女),女,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审被告满泓锐(系*****),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上述三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满珂妤、原审被告满泓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2016年11月28日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2017年3月13日我院批准其缓交至结案前。2017年4月26日,因本案即将审结,遂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