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11执3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跃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7附3号。
本院在执行(2018)川0411执381号林代能申请执行跃富建设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411执3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