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403执保2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跃富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跃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0.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跃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攀枝花新宏路支行,账号:12×××13)上的3790.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弦
法官助理 唐萌萌
书 记 员 李靖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