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11执717号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兴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跃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次终结执行程序无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411执7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礼斌
书记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