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51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中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茨河路南侧、阜涡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73889646。
法定代表人:巴明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娟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与广颍路交口南100米(恒大绿洲服务中心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0848863M。
法定代表人:笪前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新中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