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
关于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9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411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32004.73元。
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关于双方剩余债务14332004.73元,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自愿定于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7月每月月底前偿还250000元,自2023年8月起至2023年7月每月月底前偿还300000元,自2024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500000元直至付清;
二、如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三、诉讼费105638元、执行费81836元由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
四、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
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9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恢复执行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以上和解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所造成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1日书面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豫0184执411号该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