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788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朱振涛,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环路经三名筑9号楼6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90441A。
法定代表人:王松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996958924。
法定代表人:马运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豫0122民初7876号原告***与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系同一被告、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系基于相同的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122民初787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