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584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赫中奎,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环路经三名筑9号楼6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90441A。
法定代表人:王松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996958924。
法定代表人:马运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书娣,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