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郑州诚盟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诚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黄河路北河南工程学院东。
法定代表人:张西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三环经三名筑9号楼60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诚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州诚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4545元及利息81261.32元(按照年息24%,以92272.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以92272.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995元,执行费3788元,以上暂计271589.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人民法院系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提取、扣留手续。
2、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走访、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及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诚盟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瑞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