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787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环路经三名筑9号楼6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9044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十里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996958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