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超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1执3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超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顶山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超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超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1执3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