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208号之二
原告: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42179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胜家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超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67242983T),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顶山都市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超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为499元,由原告南京天之痕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