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岩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惠民县岩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供销合作总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岩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惠民县东关街。
法定代表人卢某。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岩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供销合作总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1621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供销合作总社偿还申请人惠民县岩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各项损失611707.2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谈话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保险、工商总局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辆红旗牌汽车,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有惠民县财政局代管的工资发放账户,对查询到的车辆及工资账户,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5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4、2020年2月26日,执行人员到惠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对上述房产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5、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通过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发现被执行人2018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为442万元。申请人不主张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希望双方协商解决。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及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已于2020年3月9日向其邮寄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执行标的611707.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17元,已执行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21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