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1民初1576号
原告:惠民县岩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付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1272218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强,经理恩。
被告: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东关大街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7133528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民县岩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鼎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审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