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24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1月8日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惠民县岩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东关转盘西北50米三朋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127221848。
法定代表人:李岩,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耘,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福辉,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原告***与被告***、惠民县岩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闫福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翟建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世瑾
书 记 员 张禄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