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执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7、58号楼及周边部分地块)印江山商务办公区B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9083004U。

法定代表人:林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若壮、陈天晶,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平市建阳潭城街道景贤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79297121D。

法定代表人:郭翰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闽0703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咨询费5262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阳光水岸)【所有权证号:××】,但因该房产属于政府安置房故无法进行拍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以需要对被执行人现所有的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核查其市场价格等因素来决定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哪些房产启动拍卖程序,因这个过程需要较长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咨询费5262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华

审判员  池 强

审判员  高丽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梦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