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2民初8359号
原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号(57、58号楼及周边地块)印江山商务办公区B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林浩,职务董事长。
被告:福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公园路**号温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以原、被告拟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896元,以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