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70号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57、58号楼及周边部分地块)印江山商务办公区B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林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龙昕医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缪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