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03民初39号
原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晶、***,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苏燕
人民陪审员夏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虞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