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81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古交市。
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桃园街办李家社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生。
原告***诉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免交。
审判员  康小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