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81民初302号
原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
法定代表人:赵建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山西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绿化工,现住古交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0.0元,减半收取计5075.0元,由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威情
审 判 员 康小明
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