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181民初66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8-346号居民。
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李家社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剩余的劳动报酬70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承包了被告在太原市晋源区天龙山种树工程,被告承诺待种树工程完工以后立即付清原告全部劳动报酬。继而原告带领六、七十余名工人前往天龙山种树(栽一棵树30元),经过无数个日夜的辛勤劳动,直到2014年植树工程全部竣工。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动报酬后就不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就剩余拖欠的工资703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多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行为给原告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和财产损失。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3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植树施工协议;2、2013年6月6日签订的施工安全合同;3、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一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植树施工协议,原告承包了被告在太原市的森林郊区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待工程竣工时,被告验收后一月内一次性把劳务工程工资全额支付原告,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动报酬后就不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就剩余拖欠的工资703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
本院认为,依据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订立的植树施工协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植树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全部劳务工程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程工资(劳动报酬)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工资70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5元,由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卫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