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81民初1128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绿化工人,住古交市。
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住古交市桃园街道办李家社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古交市富春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