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特167号
申请人: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泰山小区0栋6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女,该单元人力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娇,女,该单位人资专员。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琴,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信息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未名信息公司称,撤销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41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工作最终结束时间,在入职时已经告知***,并非提前两天告知。工作岗位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提交的无犯罪证明存在涂改和伪造的问题。视频证据可以证实无犯罪证明存在伪造,哈尔滨市道外区派出所正在调查。***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对于无效合同,企业可以解除。***存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未名信息公司怀疑其存在恶意维权。
***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没有违反法定撤销情形,故应驳回未名信息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自述2018年9月3日入职未名信息公司,职务为物流员,每月工资2200元,话费补贴50元。未名信息公司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名信息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未名信息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通知***2019年1月31日后离职。***于2019年2月18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未名信息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元;未名信息公司给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00元。2019年3月28日,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418号终局裁决:未名信息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元;未名信息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724.14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机构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才予准许:(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在庭审中,未名信息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系***入职时提交伪造入职材料,未名信息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通知***2019年1月31日后离职,未名信息公司系2019年2月向公安机关核实***的入职材料。从时间顺序上看,这不能成为阻却未名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且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如公安机关认定***伪造材料,应由公安机关另行处理。未名信息公司主张与***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属于仲裁委员会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未名信息公司在仲裁中并未提及此问题,也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因此,未名信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丹晖
审 判 员 毛保森
审 判 员 侯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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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武
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