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917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骠漂,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泰山小区0栋6单元2层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995780785684。
法定代表人:张迎,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未名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卢娅